时间:01-27 20:26:44 浏览:6204次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公文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solution; litigation.
[*]邓福荣,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钟群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1]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第26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