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图纸及技术资枓
以下图纸及技术资料有助业户所雇的设计师开展工作。
2.1 图纸
2.1.1 公制1:400比例的楼层平面图。
(注意:上述图纸中的资料只反映有关单元之完成情况,但如有任何资料与现场不符,发展商及管理公司将不会负上任何责任。业户及其受雇之设计师及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核实所有图纸中的资料及尺寸。)
2.2 电力
2.2.1 各商铺分电表由发展商提供,独立安装于指定的位置。
2.3 消防
2.3.1 商场设有全自动喷淋系统。
2.3.2 商场内设有消防栓、水龙带及水枪、手动报警按钮和警铃、烟雾探测器等消防设施。
2.4 共公广播系统
2.4.1 商场设有公共广播作紧急广播使用。
2.5 楼层承载
2.5.1 商场各层之允许标准承载是:3500kg/平方米。
2.6 电话系统
2.6.1 场商己安装好直线电话插座,由总接线房接至每一商铺内。
2.6.2 业户如须对现有电话线路进行整改,必需向管理处提出申请。
2.6.3 各商铺之内已预留一条备用电话直线讯号线,以方便业户向电信局申请额外的直线电话。
2.7 空调系统
2.7.1 商场设有中央空调系统,各商铺均设有盘管机供应冷气,供应时间为商场之********。
2.8 汽车停泊区
2.8.1 广场地库设有收费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供客人使用。
3.0 申请装修程序
3.1 业户必须提前二个星期向管理处申请,填写“装修申请表”,并务请必须递交一式六套比例1:50或1:100的依照下述要求的详尽图纸及技术资料说明。如有必要,业户将被邀请与管理处有关工程师进行磋商。以下为所须递交的图纸:
(1)平面设计图
(2)商铺立面图
(3)空调安装图
(4)电力照明设计图
(5)给排水设计图(如有)
(6)铺面设计图
(7)天花平面图
(8)消防设计图
3.2 在接到业户所递交的申请及图纸资料的14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时间),管理处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业户对其装修申请批准与否或提出修改的要求,如管理处认为所递交的资料不清楚或不完整戓认为业户的方案需要作出修改,业户必须重新递交有关图纸,并依规则重新办理该项申请。
3.3 所有商铺业户必须将装修方案递交政府消防、环保、规划等部门审批,以符合政府条例所规定的要求。
3.4 商铺的移交日是依入伙通知书内所述的日期开始。但申请装修及重新递交资料所需时间,并不影响这移交日的开始。
3.5 在未收到管理处的装修施工许可证前,业户不可开始装修工作。而某些工程必须依法事先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不会因管理处书面批准而表示业户不需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法定许可。
3.6 业户装修工作开始之前,业户代表必须出席管理处安排之会议,以确保业户清楚管理处对以下方面之要求。
(1)保险
(2)装修施工人员的个人操守及监管
(3)运输装修材料方式
(4)泥头及垃圾清走方法
(5)管理处与业户紧急联络方法
(6)装修管理
3.7 装修管理费
业户于收到书面批准后,必须交付装修管理费(审批及监督有关装修工程),收费标准参照《各项收费标准一览表》。付款应以支票或现金交到管理处财务部。
3.8 装修押金
业户于交付装修管理费的同时,亦需要业户所雇之施工单位交付装修押金,用以支付装修过程中,该施工单位未能于装修工程完成后清理遗下废物所必须缴付的清理费用或因装修工程而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毁他人物品的修补赔偿费及违章罚款等。收费标准参照《各项收费标准一览表》,付款方法与3.7相同。如果押金不足支付所有费用,管理处有权追收不足金额;同时,如果当装修工程未完成或未经管理处检验合格,而装修押金出现不足时,管理处亦有权向有关施工单位要求补回不足的装修押金。
当装修工程完工,并经管理处有关人员合验合格,认为满意并书面确认后,装修押金在扣除所需的费用后,余额将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
3.9 装修泥头费
为方便各业户堆放装修垃圾,管理处将在广场内设置一专用装修垃圾站,并统一清运,业户交付泥头费,收费标准参照《各项收费标准一览表》,付款方法与3.7相同。
3.10 装修方案
装修方案应包括下列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3.10.1 平面设计图清楚显示:
3.10.1.1 总体布置包括橱窗和储物地方。
3.10.1.2 所有加置隔墙的位置、厚度、高度和材料(管理处将不予以批准阻碍通往走火通道的布局设计)。
3.10.1.3 地面装修类型、地台用料及其水平,如地台填高,请说明其填料之密度及重量。如用地毯,须符合消防规范。
3.10.1.4 摆放重型设备如保险箱,防火文件柜等的位置、底部面积和重量,及设计院签署确认适应广场楼层允许承载重量的签署证明及审批。
3.10.1.5 拟摆放的高设备如高柜的位置。
3.10.1.6 各门之物料,旋动方向及门洞大小。
3.10.1.7 如需要装设结构组织(例如鱼池、土建装饰),请提交其结构图。
3.10.2 商铺立面图清楚显示:
3.10.2.1. 用料详情(务必符合消防安全)。
3.10.2.2 橱窗和招牌的设计及安装方法,包括字体、店徽及色彩设计。
3.10.2.3 各间隔及立面详情。
3.10.3 空调安装图清楚显示:
3.10.3.1 空调出风口及回风口原来位置及更改后位置。
3.10.3.2 各盘管机及风管的改动。
3.10.4 电力照明设计图清楚显示:
3.10.4.1 总开关的规格及位置。
3.10.4.2 最高用电电源/功率,以及分项功率计算。
3.10.4.3 铺内电器电源、插座的线路走向。
3.10.4.4 铺内照明(包括铺面)的线路走向。
3.10.4.5 电话插座位置。
3.10.5 给排水设计图清楚显示(如有):
3.10.5.1 给排水的管道走向。
3.10.5.2 给排水管道的材料规格。
3.10.5.3 给排水管道的施工方法。
3.10.6 铺面设计图清楚显示:
3.10.6.1 商铺大门的物料、旋动方向、样式。
3.10.7 天花平面图清楚显示:
3.10.7.1 拟装吊顶(假天花)类型、布置及高度,不装吊顶(假天花)之装修方案通常不予接纳。
3.10.7.2 照明位置。
3.10.7.3 消防喷淋头原来的位置及更改后位置。
3.10.7.4 消防烟雾探测器和温度探测器原来位置及更改后位置。
3.10.7.5 出风嘴原来位置及更改后位置。
3.10.7.6 所有检查口位置及大小。
3.10.8 消防设计图清楚显示:
3.10.8.1 消防栓位置。
3.10.8.2 消防喷淋头原来位置及更改后位置,喉管大小及走向。
3.10.8.3 消防烟雾探测器和温度探测器原来位置及更改后位置。
4.0 装修规例
工程量较大或容易损坏房屋结构及公共设施的装修工程,应由在注册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业户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同时在“装修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所有消防、空调、供电系统、保安对讲系统及石油气管道的施工必须由管理处指定的施工单位进行。请与管理处联系取得以上指定施工单位的名单及其联系地址和电话。
4.1 装修范围
4.1.1 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观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4.1.2 对商铺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装修,不得凿除原结构水泥面层。
4.1.3 除了商场所提供的招牌灯箱位置外,其他位置如未经本处及发展商审批一律不可以装设店徽或标牌。招牌的设计如字体等必须得到管理处的审批。在没有得到管理处的书面批准前,铺面及橱窗一律不能安装闪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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