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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定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附件8:《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无锡百脑汇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无锡市南长区人民西路25号
四至:东至五爱路,西至水沟头居民区,南至化轻大厦,北至人民路。
第二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本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会,其职责是:
1.选举、罢免本会委员。
2.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和《业主公约》,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其它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首届业主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 制定业主会章程;
2、 修订业主公约;
3、 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第七条 本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1 个月前,本会组织召开业主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本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6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本会成立后,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业委会会议。 经有20%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业主代表)提议,本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7日内,就其提议内容召开业主会的特别会议。对提出的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会。
第十条 业主会可邀请物业使用人以及街道、居民委、派出所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召开业主会,应当有过1/2投票权数业主(业主代表)出席。会议决议、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业主代表)过半数投票权数表决通过。重大事项需经2/3投票权数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会。
2.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3.代表业主会续签、签订、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7.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8.组织换届,改选本会。
9.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合理使用。
10.业主会赋予的其它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义务:
1.向业主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档。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5.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6.调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纠纷。
7.建立本会档案制度。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档,不得违反业主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章 会 议
第十五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次。在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本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本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十九条 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要认真听取邀请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应作好每次会议的记录,并由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或单位产权人代表担任,委员可连任。主任从委员选举中产生,由最高得票者当选。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本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委员名额分配。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档。
2.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3.品行端正无劣迹。
4.热心公益事业。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业主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业主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或单位产权人代表。
2.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并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属于本会所有的数据、财物等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本会会议。
2.代表本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档。
3.核定修缮资金账目。
4.经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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