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百脑汇科技大厦物业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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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1/3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的补选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 不符合前述候选人有关条件的;
(二)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 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四) 从事该区域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
(五) 违反物业管理法规、业主公约或业主委员会章程、决议、无社会公德的;
(六) 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数据、印章以及其它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档案数据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数据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数据,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管理与筹措方式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由业主大会决定筹集、管理和使用。经费收支帐目每6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由物管费收入中提拨千分之二供应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定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附件8:《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无锡百脑汇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无锡市南长区人民西路25号
四至:东至五爱路,西至水沟头居民区,南至化轻大厦,北至人民路。
第二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本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会,其职责是:
1.选举、罢免本会委员。
2.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和《业主公约》,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其它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首届业主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 制定业主会章程;
2、 修订业主公约;
3、 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第七条 本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1 个月前,本会组织召开业主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本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6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本会成立后,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业委会会议。 经有20%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业主代表)提议,本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7日内,就其提议内容召开业主会的特别会议。对提出的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会。
第十条 业主会可邀请物业使用人以及街道、居民委、派出所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召开业主会,应当有过1/2投票权数业主(业主代表)出席。会议决议、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业主代表)过半数投票权数表决通过。重大事项需经2/3投票权数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会。
2.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3.代表业主会续签、签订、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7.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8.组织换届,改选本会。
9.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合理使用。
10.业主会赋予的其它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义务:
1.向业主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档。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5.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6.调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纠纷。
7.建立本会档案制度。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档,不得违反业主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章 会 议
第十五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次。在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本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本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十九条 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要认真听取邀请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应作好每次会议的记录,并由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或单位产权人代表担任,委员可连任。主任从委员选举中产生,由最高得票者当选。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本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委员名额分配。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档。
2.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3.品行端正无劣迹。
4.热心公益事业。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业主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业主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或单位产权人代表。
2.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并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属于本会所有的数据、财物等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本会会议。
2.代表本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档。
3.核定修缮资金账目。
4.经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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