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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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1995-5-19

    (1995年5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 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豫计建设[1995]529号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豫政[1993]6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工程承包、工程监理、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招标投标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均可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企业性质(来自:www.fangxiucai.com)限制。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省计委负责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工程承包、工程监理、设备采购、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招标投标中重大纠纷的调解和裁决,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工程承包、工程监理、设备采购、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规定项目招标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组织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理管理人员;

    (2)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3)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的能力;

    (4)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招标。

    第八条 招档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及其客观条件,可以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邀请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个。参加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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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个。

    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实行总招标,也可以分单项和分专业招标。

    第九条 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2)发出招标通告或邀请投标函、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3)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察和答疑;

    (4)接受投标书,编制和审查标底,成立评标组织;

    (5)开标、评标和定标,发出中标通知,签订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根据设计、工程承包、工程监理、设备采购、工程施内容和招标方式的特点编制。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不得透漏标底情况。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标底,在所有投标单位投标后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封存。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接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单位简况,包括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资质情况、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情况;

    (3)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帐号;

    (4)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可以单独投标,出可以联合投标,采用联合投标的必须明确其中一个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提出问题或建议。

    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确认的,必须在投标书中说明,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接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内容必须齐全、字迹必须清楚,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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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投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投标书不得拆启。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中标后不得擅自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工程转包。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主持。招标单位应在开标前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组成评标组织。投标单位和其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组织。

    召开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通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参加,并可以邀请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第十九条 开标时,应当众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当众宣读的所有投标书的标价及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投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

    (1)投标书未密封的;

    (2)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3)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无法确定其主要要素的;

    (4)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5)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书的内容,进行综合评选。评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评标办法由评标组织在开标前确定,评标时不得更改; (2)定标由评标组织成员表决确定,可以采取评分,投票或其它的约定的方式;

    (3)评标工作应在开标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评标组织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裁决。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经济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均为合同的组成部门,随合同一起生效。拒签合同的一方,应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写出招标投标综合报告,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国际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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