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知识学习-法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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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知识学习-法规篇

   001《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是建设部1994年3月24日第33号令。并于1994年4月1日批准施行。

   002深圳市物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条例”及“细则”。

   00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是经市政府二届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8年7月20日发布并实施。

   004“条例”是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005“条例”是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

   006“细则”是深圳市政府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0日由深圳市市长李子彬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五号施行。

   007“条例”是以住宅小区类物业为基础编写的。

   008“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与之配套的公用设备、设施和公共场地。

   009物业管理是指由专业机构或公司,按照合同或契约,接受业主(用户)的委托,按照市场经营方式,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为使物业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而对物业本身及其业主(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综合服务。

   *“条例”使用的概念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

   010物业专营公司是指接受物业管理公司委托,承担住宅区的机电设备、清洁绿化、园林绿化、维修工程、保安服务等专项管理业务的机构。

   011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012住宅区的范围由市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013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014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

   015入住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入住的视为入住,物业管理单位可从此时起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016业生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住宅区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

   017自用部位是指用户门以内、毗连部位以外的全部自用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自用阳台、门、窗、防盗网,室内自用隔墙、墙(板)面等。

   018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共用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等。

   019毗连部位是指房屋本体中不属于共用部位和自用部位的部位、设施和设备。

   020住宅区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是由全体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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