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业主欠物业费不该新业主承担

时间:01-27 20:23:11 浏览:6391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业管理知识

   李先生问:

   今年3月,我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于5月中旬办理完过户手续,但到了7月份,物业公司来收物业费时我才发现,该房屋原先的业主拖欠了近两年的物业费,全部算下来有将近3000元。我拒绝交费,并打电话给原先的业主,可是业主拒不接电话。我可以拒绝物业公司的要求吗?

   热线回复:

   从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看,之所以会产生这一笔债务,是因为物业公司与原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基础上才产生了这一笔债务。而你却并没有参与到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去,不是原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须向他们任何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另外,从债权债务转移的角度看,你向原来的业主购买的是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并没有接受原业主与其他人之间发生的所有的债权债务。因此,你无须为原业主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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