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01-27 20:29:16 浏览:6803次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业管理知识
女儿在自家单元楼道内被歹徒杀害,近两年来该案一直未告破。惩凶不成,死者燕燕的父母郭某夫妇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4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郭某夫妇说,小区管理混乱,案发前,小区北面的围墙被人捅开了一个大洞,行人不用经过正门就可以自由进出小区。对此小区居民多次反映,但物业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消除这一重大安全隐患,直至案发。
郭某夫妇认为,女儿的遇害与小区物业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无关系。对于女儿的死,郭某夫妇可以向凶手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1万余元,但刑事案件至今未破,郭某夫妇无法得到赔偿,故要求小区物业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庭审中物业方面表示,物业对于郭某夫妇女儿的遇害没有责任,小区的管理也不存在问题,郭某夫妇应向凶手主张赔偿。
大兴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郭某夫妇损失4.39万元。
法官析案
赵玉东法官: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燕燕遇害系凶手侵权所致,应由凶手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不能确定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或者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宾馆等责任单位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者,应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被害人燕燕所居住的小区北侧围墙被人为破坏,长期处于任人随意出入的情况,客观上存在犯罪分子以非正常途径出入小区的可能性。基于上述理由,物业公司安全防范上确有一定过错。
但是,该小区只是相对封闭的小区,物业公司不具有对所有进出小区人员逐一审查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只在其能够防止损害事实发生的限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酌定责任比例为10%。
郭某夫妇的其余损失,可待直接侵权人即凶手确定后,再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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