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此项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使用,抵押物的产权证书、保险单及有关凭证交抵押权人执管。
第六条 抵押人对自己占管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和验证。抵押人不得以出租、出售、转借等形式处分自己所占管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对所占管的抵押物保管不当或有减损其价值的行为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其他等价的财产充当抵押物。抵押人不予执行的,抵押权人可以收回部分直至部全贷款。
第七条 因抵押权人过失造成抵押物的有关文件损坏、遗失的,由抵押权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 本抵押所保证的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九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解除,抵押权人将自己执管的有关文件退还抵押人。
第十条 抵押人应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抵押期。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意外损毁,财产保险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交由抵押权人保管,待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退还抵押人。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抵押权人有权从财产保险赔偿金中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
2.
3.
(说明:其他约定中应包括抵押期间财产保险赔偿处理方式等约定)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本《抵押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三条 本《抵押合同》为____号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一式___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从主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主合同终止时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抵押人(签字): 抵押权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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