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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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颁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

 (1986年4月11日)(86)城住公字第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重庆、武汉、哈尔滨、 大连、沈阳、广州、西安市建委,国务院各部委:

  根据(84)城科字第153号文, 由我部委托重庆市和锦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编制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审查, 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13-86, 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请各单位在试行中认真总结经验, 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制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附:一、《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 引言
  1.1 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 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 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 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 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 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 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1.5 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 危险构件鉴定
  2.1  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 构件单位
  2.2.1 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2 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3 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2.2.4 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2.2.5 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6 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2.3.1 地基、基础
  2.3.1 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 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2 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 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3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 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4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2.4.1 柱、墙
  2.4.1.1 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 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 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2.4.1.2 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2.4.1.3 柱、墙产生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
  2.4.1.4 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 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4.2 梁、板
  2.4.2.1 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 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 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2.4.2.2  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
  2.4.2.3 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2.4.2.4 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 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
  2.4.2.5 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4.2.6 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2.4.2.7 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 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2.4.2.8 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 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的100以上的。
  2.4.3 屋架
  2.4.3.1 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 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
  2.4.3.2 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
  2.4.3.3 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
  2.4.3.4 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
  2.5 砌体结构构件
  2.5.1 墙
  2.5.1.1 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 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5.1.2 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5.1.3  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2.5.1.4 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
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2.5.1.5 风化、剥落,砂浆粉化, 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平均达1/3以上)。
  2.5.2 柱
  2.5.2.1 柱身产生水平裂缝, 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2。
  2.5.2.2 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2.5.2.3 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
  2.5.2.4 风化、削落,砂浆粉化, 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平房达1/4以上)。
  2.5.3 过梁、拱
  2.5.3.1 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2.5.3.2 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6 木结构构件
  2.6.1 柱
  2.6.1.1 柱顶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断裂。
  2.6.1.2 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 柱脚达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达1/4以上。
  2.6.1.3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1.4 明显弯曲,曲背产生水平裂缝。
  2.6.2 梁、搁栅、檩条
  2.6.2.1 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
  2.6.2.2 梁产生超过跨度1/120的挠度, 搁栅、檩条产生高度1/100的挠度。
  2.6.2.3 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2.4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2.5 榫头断裂,支座松脱。
  2.6.3 屋架
  2.6.3.1 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 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100。
  2.6.3.2 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
  2.6.3.3 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 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3.4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3.5 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接失效。
  2.6.3.6 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 截面减少达1/4以上。
  2.7 其他结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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