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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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 土墙
  2.7.1.1 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
  2.7.1.2 墙体风化、 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2.7.1.3 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 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7.2 混合墙、乱石墙
  2.7.2.1 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2.7.2.2 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 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
  3 危险房屋鉴定
  3.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3.6 危险范围的判定
  3.6.1 整幢危房
  3.6.1.1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2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3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1.4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 局部危房
  3.6.2.1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3.6.2.2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 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6.2.3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4 因搁栅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3.6.2.5 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 板倒塌的。
  3.6.2.6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3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 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4 危房及危险点处理
  4.1 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4.2 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4.3 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4 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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