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培训案例

时间:01-27 20:26:18 浏览:6690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培训

【分析解答】
根据沪房地物[1997]954号文《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中的规定,住宅底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结合本案实际发生的情况,对于底楼的跃层住户,如果底层有总门进出,可仅按二层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运行费。
本案中底层与二层为跃层的住房,因底层无总门进出,进出全部靠二楼总门,使用电梯的机率与一般住宅的二层住户相同,故可将底层也视为二层,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分摊电梯运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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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因墙面渗水造成财产损失是否概属物业管理不当?
【专案简介】
某小区自1998年6月起先后由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JA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郭某自1999年1月起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讨,均被被告拒付。被告认为,自己在装修入住后即发现北房间墙面渗水,损坏了装修,另外2000年夏天发生楼上住户卫生间渗水至被告的客厅,损坏了天花板。经原告修理,仍有渗漏。原告对此应承担物业管理上的责任,原告不赔偿财产损失,被告就不支付物业管理费。
【分析解答】
原告与开发商及业主委员会先后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及于管理范围内的所有业主,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原告进行了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就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被告以墙面渗水及楼上住户漏水至屋内损坏了装修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原、被告之间是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原告的职责是对被告的物业及所在小区进行管理服务,被告的房屋墙面渗水及楼上卫生间漏水均不是原告的原因和责任。在发生漏水后,原告进行了维修,尽了管理职责。被告应根据渗水漏水的原因相应地予以解决。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郭某应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

26、可否在屋顶搭建养鸽?
【专案简介】
某商品小区一业主有养鸽子的兴趣爱好,在屋顶搭建鸽棚,放养信鸽。相邻业主深受鸽毛、鸽粪之苦,遂向物业公司投诉,要求处理。
【分析解答】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物业使用中禁止破坏房屋外貌,禁止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此,在屋顶搭建鸽棚,属违反条例的行为。
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在屋顶搭建鸽棚,影响相邻业主居住卫生环境和正常休息、对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规律造成影响的,相邻业主可通过诉讼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27、业主进户装修时物业公司应如何合理收费?
【专案简介】
某商品房小区业主在进户时,物业公司向业主每人收取了50元进户费。另外,不论业主装修与否,物业公司向每户收取了建筑垃圾清运费;对室内装修施工的民工进行了登记,发放了小区出入证件,同时也收取了每人15元的证件费。
【分析解答】
根据沪价房(1999)第166号文《关于重申和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按所在区县物价部门核定的建筑垃圾清运费标准,向准备装修居室的业主或使用人以及老住户收取。业主或使用人表示不装修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物业公司或环卫部门不得收取该项费用。
对于进入小区进行业主室内装修的施工人员,物业公司可向其发放小区出入证件等,但收费不得超过每人10元。
物业公司在办理差价换房的入户、退房或退租手续时,可向换房人各收取50元手续费,但不得向购买新建住宅的业主或单位套配、增配住宅的使用人收取此项费用。
本案的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50元进户费、向不准备装修的业主收取的建筑垃圾清运费,向装修施工人员收取的证费均属不合理收费。
28、物业维修项目质量保修包含哪些内容?
【专案简介】
某旧式里弄小区有一位冯姓业主,因其住房逢雨便漏。经物业公司维修后不久,在下雨天仍旧漏水。冯某再次报修,物业公司答复说该物业维修项目不负责保修,若要继续维修应支付维修费用。
【分析解答】
沪房地物(1997)954号文《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中规定,物业维修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一般为三个月。修复项目竣工以业主验收签字为准。其中,疏通项目的修理竣工以流水畅通为验收合格标准,筑漏项目以下一次下雨不漏为验收合格标准。因修理质量引起的返修不得再收费。因此,本案中物业公司不能向冯某收取维修费。

29、物业的使用影响他人应怎样处理?
【专案简介】
2000年1月,某售后公房小区内一业主郑某根据政府允许售后公房业主上市交易或出租的新政策,将其所拥有的一套底层住房出租给外来人员汤某作为居住使用,并办理了出租许可证;汤某亦办妥了外来人员暂住证。
2月,汤某将室外空地作场地,接受牛奶公司的委托办起了牛奶中转站。每天深夜汽车喇叭声、装卸声不断,居民无法正常休息。楼上居民就此向物业公司投诉。
【分析解答】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属于属于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业主将其物业出租时,应告知并要求使用人遵守《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遵守业主公约。就本案而言,物业公司应设法找到郑某督促其告知汤某不能噪声扰民。否则,将要其承担民事和经济责任。物业公司也可设法联系牛奶公司,请他们另外选址作为中转站,或建议居民向市环保部门投诉反映,由其进行行政处理。

30、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可以拆除违章安装的防盗门吗?
【专案简介】
某住宅小区的某业主擅自将防盗门外移,装在了公共走道上,侵占了公共部位。其他业主也纷纷效仿。为制止这类在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该小区召开了业主代表大会,通过限期拆除违章搭建的决议。在规定的期限内,个别业主仍置若罔闻。物业公司在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强行拆除了违章安装的防盗门。
【分析解答】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公共走廊中擅自搭建防盗门属于占用共用部位的禁止行为。对于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首先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其行为已违反了有关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督促其改正,并恢复原状。如果业主或使用人仍然一意孤行,物业公司可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本案中的个别业主违反《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应按规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经处罚生效后由人民法院采取措施予以强行拆除。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也不是司法机关,故无权对违章安装防盗门违法强行拆除。

31、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使用人应遵守何种行为规范?
【专案简介】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一商品房小区开发商将未出售的房子租给了一批外来人员使用。虽然该群外来人员已获公安部门发给的治安管理许可证,但还是给该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不少麻烦。如在小区内乱设摊卖蔬菜,弄的小区垃圾满地。为此,小区的业主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则声称自己有住房处分权,自己的行为并无不妥。
【分析解答】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订住宅使用公约,作为与住宅买受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故住宅使用公约随着住宅转让合同的生效而生效。住宅使用公约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对全体业主、使用人都具有约束力。《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住宅使用公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反住宅使用公约的,相关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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