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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三十七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具体由公司安全主任策划,报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九条 必须建立由公司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节 方式与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管理评审内审检查,一般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由内审组长(公司管理者代表)和公司内审员组成检查组,到内审项目或部门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质量运行状态,具体有30个事项问题。从公司质量手册5·1条款到8·5条款,全面复盖。检查形式为:看现场、查记录文件资料、调查征询意见。检查用表采用公司质量手册GHZJ08-02《现场检查审核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大型工程重点项目安全监理检查,一般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公司督导巡查组协同公司安全主任到项目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安监机构、安监措施、安监方案审查、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审查四大块,共46项内容。检查形式采用察看现场、查验记录文件。检查用表采用《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安全监理现场量化考核表(暂行)》,并建立相应台帐。
第四十二条 公司工程部对项目监理部体系运作(质量与安全)检查,一般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公司工程部牵头,经营部、办公室派人参加。检查内容包含项目监理部全部执业活动,也可以专业(质量与安全)专项(深基坑、高支模、外排栅、主体结构、桩基础、塔吊、网架等)检查。检查形式为:看现场、查资料、会议调研等。检查用表采用公司质量手册GHZJ08-08表,作为体系运作记录依据。
第四十三条 各分公司(监理部)自我检查,一般每月进行一次。由分公司(监理部)负责人组织进行,安全主任(或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检查内容:广州市内工程按穗建筑[2005]652号文件通知,对项目在监工程进行安全检查评分。广州市外工程按粤建管函[2004]471号通知,对项目在监工程进行安全检查评分。本检查评分资料需进入监理部安监台帐,供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公司下来检查时备查。
第四十四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检查,一般每周现场巡查一次,并出席周例会。检查内容为项目在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与安全,包含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事宜。每周巡查活动需在《总监巡视记录》内详细记载并签名。
第三节 整改
第四十五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查出的不合格项,应遵守公司质量手册相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六条 对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监理部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三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项目监理部能整改的不推给监理部负责人、凡监理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凡公司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到期复验确认。
第四十七条 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各项目监理部负责人应认真做好不合格品的统计工作。每月尾应统计好当月发生的不合格项目,按公司质量手册GHZJ9-10《不合格品月统计表》样格式,上报公司工程部,以便统一汇总。
第六章 事故管理
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程安全事故分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灵,导致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称为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4个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一级安全事故。① 死亡30人以上;② 直接损失300万元以上。
2、二级安全事故。①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②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3、三级安全事故。① 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② 重伤20人以上;③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4、四级安全事故。① 死亡2人以上;② 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③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第五十条 工程安全事故由工程部负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工程部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工程部。
第三节 抢险与救护
第五十二条 项目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必须组织力量参与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五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要组织办公室、工程部、经营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到工程现场,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出应对措施。
第五十四条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项目监理部人员应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四节 事故报告程序
第五十五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项目监理部,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工程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一天内,重大事故三天内。
第五十七条 对重大事故,公司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七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五十八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五节 责任划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安全主任、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六十一条 新进公司人员在实习期间,必须在相关部门领导的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领导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领导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领导负主要责任。项目监理部工程发生事故责任归属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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