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项目土地相关款项支付及返款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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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产公司项目土地相关款项支付及返款的管理规定摘要:本规定所称土地款项及税费,是**实业投资项目因为获取土地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

    地产公司项目土地相关款项支付及返款的管理规定

    编制说明:

    为加强**实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投资项目土地款项及税费、借款的支付和返款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投资项目土地款项及税费、借款的支付和返款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款项及税费,是**实业投资项目因为获取土地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和与土地相关的保证金、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青苗补充费、各类手续费等,与土地有关的政府借款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资金管理,是指土地款项及税费的支付金额和进度、按照投资协议规定应该返还的金额和时间。投资发展中心应根据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月度资金计划,及时报送次月各项目土地款项及税费支付的时间和金额和返还的时间和金额。

    第四条投资发展中心负责土地款项及税费支付计划、借款计划、返款计划的编制和请款,并承担因支付不准确和返款不及时的主要责任,并按违约时间对负责该项目的当事人每违约十天处以万分之一的罚金;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经总裁审批过的投资计划和返款计划进行支付审核和资金的筹集及平衡,并根据投资协议规定或政府约定的进度监督资金的返还,若财务管理中心未能按计划进行跟踪监督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若已按计划进行跟踪和监督则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土地保证金的管理

    第五条土地保证金(或称为“履约保证金”、“诚意金”等),是指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后,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向政府支付的具有定金性质的款项。

    第六条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发展中心应在协议规定的土地保证金支付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管理中心提交请款申请,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月度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并及时筹措和支付该笔款项。

    第七条款项支付后,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投资发展中心相关人员向政府相关部门获取正规收据。未及时获取收据的,财务管理中心可以暂扣相关人员工资或者项目提成的10%。

    第八条除协议约定和政府明确要求外,土地保证金原则上应优先考虑在土地招、拍、挂报名阶段抵冲投标保证金;其次考虑在土地成交时抵冲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如协议终止或土地招、拍、挂未成功摘牌,投资发展中心应负责在次月完成土地保证金的返还。

    第三章政府借款的管理

    第十条政府借款是指项目所在地政府为了推进目标土地的拆迁、平整等征用程序,尽快进入目标土地招、拍、挂程序,按照协议规定向公司借入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除董事长等相关领导批准以外,公司不得向政府承诺任何形式的借款。

    第十二条如要支付借款,需与政府签订借款协议,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借款。支付借款后,投资发展中心应密切关注款项的用途和目标土地的征用进度,及时反馈与报告。

    第四章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金是指公司或下属项目公司、关联企业或公司指定的个人按照土地所在地的招、拍、挂程序,顺利摘牌后,按照招、拍、挂成交价格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土地价款。税费是指与获取土地相关税费。

    第十四条公司在项目土地摘牌后,投资发展中心应及时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土地出让金的付款计划和税费缴纳计划,并及时通知财务管理中心。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压力和返款风险,投资发展中心应结合协议价格,尽量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投资发展中心应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土地出让金请款手续,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土地款项支付计划进行财务审核,并及时筹措和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支付后,投资发展中心应及时取得收据和税票并交与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项目公司财务部。

    第十七条投资发展中心应根据项目投资协议规定或与政府约定的时间,与所在地政府落实资金返还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5月17日起执行,对于未按规定取得收据和返还款项的,本管理规定具有追溯力。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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