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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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摘要:结构倒塌事故应在十二小时内电告上级主管部门,凡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定出详细的事故专题报告报告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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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质量事故的定义

    1.1一般质量事故

    指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1.2重大质量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为重大质量事故。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主要结构倒塌。

    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下沉:a、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b、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c、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寿命;d、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

    3)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

    4)产品返工损失或报废损失在10000元及其以上的质量事故(包括返工损失的全部价款)。

    2、质量事故报告

    1)施工班组发现质量事故,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经理、工程部,并在三天内以书面或口头(电话)报武汉项目工程部。

    2)一般质量事故报表,由项目工程部随质量月报一起报武汉项目工程部。

    3)在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工程部应在当日内报武汉项目工程部,武汉项目部应在二日内报公司科技质保部,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可待查清后补报。

    4)结构倒塌事故应在十二小时内电告上级主管部门,凡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定出详细的事故专题报告报告上级。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应对主要责任者加重处罚。

    3、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处理

    1)对质量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没有受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领导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2)一般事故由项目工程部处理;重大事故应上报武汉项目工程部,由武汉项目工程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处理。

    3)发生质量事故除按项目质量奖罚制度给予有关责任者罚款外,还应视其情节给予责任者以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厂籍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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