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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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根据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土地管理局对198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作了
    补充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土地登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
  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
  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
  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第七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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