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01-27 20:27:09 浏览:6441次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法律
某大厦承发包合同纠纷案例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某大厦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楼高30层,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36440平方米。由深圳市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甲1)和深圳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2)合作兴建,本工程于1998年7月24日经议标由某市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建。并签订了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合同价款暂定5800万元,工程造价计算按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定额和相关文件计算,材料价格按施工期信息价格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结算;2、承包范围:±0.00以上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及水电安装工程;3、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由甲2方负责支付。上述两合作开发单位均作为发包方在合同中签字盖章,承包方由某市建筑公司和其深圳分公司共同签字盖章。上述施工合同是本工程施工报建、领取开工许可证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在该合同订立之前,甲2方与乙方曾于1998年6月30日签订了“‘某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协议书对乙方支付保证金(200万元)、乙方垫资施工(垫资到四层裙房)以及工程款支付方式作了明确约定。1999年2月,本工程开始施工,工程施工至合同约定垫资部位后,由于工程款支付问题,施工单位停止了施工。2000年3月28日,甲1方、某投资公司与乙方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将2000年3月10日后施工项目投资权归属乙方,并享有原合作开发单位甲2方的责任和权利,2000年3月11日,甲1方发出了复工通知,授权乙方自2000年4月12日开始施工塔楼部分,对于工程中遗留的问题由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协商解决。后来,施工方又投资继续施工裙房以上工程。2001年4月10日,施工单位以建设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及拒赔经济损失为由,向深圳市某法院提出诉讼。
二、承发包双方争议的焦点发包方(甲1、甲2)认为:1、发包人与乙方签定的合同是事实,但只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至第4层裙房部分,上部工程需要改变功能重新设计后才能施工,发包人多次通知施工方停止施工,但施工单位不予理睬,强行施工;2、乙方挂靠深圳市某区某开发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对该工程进行预售,从中取得了收益;3、施工单位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甲2方还认为:该工程全部资金由该公司支付,施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人也作了约定,因此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必须经过该公司同意,对于一些签证、工程指令以及工程进度报表等文件,如果仅由建设单位之一的甲1方签字,没有甲2方意见的,甲2方一概不予认可。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垫资施工到合同约定部位后,由于甲方不履行协议支付工程款,承包方不得不停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停工至2000年4月12日,该公司接到建设单位之一“甲1方”复工通知,考虑到尽快完成项目以实现销售从而取得工程款,避免停工使损失进一步扩大,施工单位同意继续垫资施工,目前,已垫资工程款4100万元。上述关于工程的停与建问题,甲乙双方存在严重分歧,特别是本工程出资人甲2方对本工程裙房以外的部分分歧很大。但是,在如此大的分歧下,本工程乙方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仍在工程施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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