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01-27 20:26:18 浏览:6708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法律

    中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讲的中止,是指暂时停止,而不是永远终止履行合同,为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当事人一方必须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无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如:特定的标的已经灭失或转移、对方丧失清偿能力、对方所属国家因发生战争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等,都有可能成为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②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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