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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交通厅 1994-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要求,强化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共同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三条 凡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由我省各级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按照交通部统一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河南省交通厅设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省质监站),主管河南省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部质监总站的指导。
第五条 各地、市交通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条件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简称质监分站)。质监分站在业务上受省质监站指导和管理,并应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省质监站将依据部颁发的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对质检分站进行考核和资格认证。质监分站的人员数量由地、市交通局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征求省质监站意见后确定。质监分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占其总人数的70%以上。其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
第七条 各级质监站应有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和交通工具,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质监分站及其质监人员的资格,须经省质监站考核认证,取得合格批准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省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具体制定本省的实施办法和制度 www.fangxiucai.com
>,经交通厅批准后实施。(二)规划、管理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负责质监分站及其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审核申报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报告;根据部有关规定审批专项
监理工程师。
(三)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告》及应填写的《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确定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并填发《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五)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六)仲裁工程质量(来自:www.fangxiucai.com)争端;组织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主持交工工程质量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八)参与本省本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参与申报省(部)、国家级“三忧”工程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
(九)组织交流本省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经理,组织本省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对受条件限制,不能委托社会施工监理单位监理的重要工程,可组织或审批临时性的监理机构对其实行施工监理。
第十条 地、市质监分站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省质检站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地、市管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或对省质检站委托的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 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申请手续到工程交工的质量等级鉴定,为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表一)报主管质监站办理监督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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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资质情况,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
第十四条 质监站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两周内对第十三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二),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当地建设银行,并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质监站。
第十五条 工程实施阶段,质监站应接《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实行施工监理的项目,要对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理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表三);对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组织或参加问题的分析及处理方案的确定,并对处理后的结果进行复查。
(二)对未能按《监理合同》规定要求对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质监站将在《工程质量抽查意见书》中,要求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督促施工监理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调换不合格的监理人员直至建议关部门给予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对拒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不按设计要求和规范施工,管理工作混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正常工期无法保证的施工单位,质监站有权在《工程质量抽查意见书》中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对其做出停工整顿或责令退场等措施。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由质监站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签发《工程质量鉴定证书》(表四)。未经质监站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管理与经费
第十八条 质监站实行站长负责制,质监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为搞好质量监督工作,质监站应制定严格的规程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十九条 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有
www.fangxiucai.com 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质量标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质监站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按部规定标准收取费用,该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拨至主管员监站使用。特殊情况下,所需费用由质监站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在计划中单列解决。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应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帐。主要用于监督
工作的正常开支以及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本实施细则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