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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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资产占用单位或其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或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理和处罚:

    (一)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没收非法所得。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并可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处置行政事业资产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的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依法评估,擅自将行政事业资产作价转让处置的,可对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行政事业资产调查、统计、报告中,型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将行政事业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除责令挽回因无效合同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外,并可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没收入按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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