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时间:01-27 20:29:04 浏览:6267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法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0.08.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并做好防汛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河道上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对在抗洪抢险、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水文、气象、信息服务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六条 黄河防洪规划的编制,按照《防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淮河、洪汝河、沙颍河、卫河(含共产主义渠)、唐河、白河、伊洛河、涡河、惠济河(以下简称主要河道)及其他跨省辖市的河道、河(来自:www.fangxiucai.com)段的防洪规划,除按照国家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河段的防洪规划,按

www.fangxiucai.com

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防洪规划(含治涝),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全省治涝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易涝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治涝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治涝规划。

    第八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以及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依法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依法划定的规划保留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洪工程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在建设项目报批前,必须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后,方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和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确定的重要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防洪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省确定的主要河道、跨省辖市河道及大型水库下游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的规划治导线,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河道、水库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划定。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的,由河道、水库管理单位依法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利益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段及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措施,优先安排资金进行整治。

     

www.fangxiucai.com

; 根据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治理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优先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域、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第十四条 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开采。个人少量自用采砂,免办审批手续,但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要求,规定禁止采砂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为维护河道、水库防洪效能,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堤防、护堤地和水库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筑坑塘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高杆作物和林木;

    (四)占用水库库容;

    (五)在河道、水库倾倒垃圾、渣土等固体废弃物;

    (六)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其他危害防洪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行洪通道内影响行洪的工程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或者穿越河床的,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严格依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跨汛期施工的建设项目,应制定安全度汛措施,并事先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十七条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

[1] [2] [3]  下一页


本文关键字:共和国  中华  河南省  防洪法  房地产法律房地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