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时间:01-27 20:27:09 浏览:6461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震情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抢救人员,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加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省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灾情调查结果,应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震后救灾与重建工作。

    地震灾区的一切组织和有救助能力的公民都应当参加抗震救灾活动,进行自救和互救。

    非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第二十七条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重新核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组织重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发布、散布或泄露地震预测预报意见的;

    (二)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虚报、瞒报地震灾情的;

    &nb

www.fangxiucai.com

sp; (四)贪污、截留、挪用、私分防震减灾资金,盗窃、哄抢防震减灾物资或公私财物的;

    (五)负有特定责任人员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字:共和国  中华  河南省  房地产法律房地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