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200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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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辖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审计、房地产等部门、人民银行和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国土资源、规划、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用地规模;

(三)项目规划条件;

(四)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五)成本测算;

(六)资金计划安排;

(七)其他附件。 www.fangxiucai.com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辖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审计、房地产等部门、人民银行和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国土资源、规划、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用地规模;

(三)项目规划条件;

(四)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五)成本测算;

(六)资金计划安排;

(七)其他附件。 www.fangxiucai.com

第三章  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

第十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报批方案。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通知收回。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四)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可以由所在区政府统一协调土地收购。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三)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四)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特殊宗地的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八)交付土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地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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