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探讨

时间:01-27 20:25:53 浏览:6427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开发


  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时间。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时间,各国会计准则也有具体规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这也与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准则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时间的规定基本相同的。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时间,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附件三:房地产开发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公司为开发房地产企业而借人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销售之前,计入开发成本或开发产品成本。”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一定的缺陷。原因在于:

  (1)将开发产品销售作为资本化停止的时间不符合国际会计惯例和我国的会计准则。因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与开发项目完工是两个时间概念。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对现售的房地产项目而言,在竣工之后至销售之前,还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质量验收、面积测绘以及最关键的申报销售许可证等。因此,房地产项目竣工并不意味着该项目能够马上投入销售。而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又有所不同,销售往往始于项目开发前期的某一时间,在我国是完成项目总投资的30%即可申请预售许可证,因此销售开始之时远远早于项目竣工之时。所以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以开发产品销售作为资本化停止的时间是很不合理的。

  (2)由于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方式不同,以开始销售作为资本化停止的时点会导致销售方式不同的房地产项目在会计处理上的不一致,有违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如果以销售开始作为资本化结束的时间,将使预售的房地产项目的资本化期间大大短于现房销售的房地产项目,使预售房地产项目承担的借款费用更多地被费用化处理,从而降低不同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可比性。

  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时间,应以《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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