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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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劳务公司员工奖惩办法摘要: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总经理特别奖。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先进评比,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员工,授予工作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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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劳务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广大员工的责任感,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学习和掌握本员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对员工实施奖惩,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违纪员工的惩罚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惩罚为辅。

    第四条 凡是要求公司给予员工实施奖惩的考核措施,一律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原材料、资金或者降低成本、费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改进生产技术、产品设计开发、加强市场营销等方面,进行技术革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人民和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强化工程施工进度、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创建优良工程,为公司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作出较大贡献的;

    六、见义勇为,舍己为人,维护社会治安,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作出显著成绩的;

    七、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八、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九、积极参加地方政府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比武、科研交流等社会活动,为公司建设企业文化,提升社会形象作出贡献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总经理特别奖。

    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先进评比,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员工,授予工作标兵、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凡是当年获得过前款奖励的员工,可以优先被推荐评选为工作标兵和劳动模范。

    第八章 对员工的奖励,根据其工作业绩的突出程度或者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小,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工作成绩较为显著,事迹较为突出,在本单位产生良好影响,或者创造效益、节约成本10000元以下,或者荣获县区级奖励的,嘉奖一次;

    二、工作成绩显著,事迹突出,在本公司产生良好影响,或者创造效益、节约成本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或者荣获地市级奖励的,记功一次;

    三、工作成绩十分显著、事迹十分突出,在本地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或者创造效益、节约成本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或者荣获省部级奖励的,记大功一次;

    四、工作成绩特别显著、事迹特别突出,在省内外产生良好社会影响,或者创造效益、节约成本50000元以上,或者荣获国家级奖励的,授予总经理特别奖。

    第九条 在给予员工奖励时,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500元、记功1000元、记大功2000元;总经理特别奖的奖励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另行确定。

    前款奖金不包括公司各种单项奖奖金。公司设立的单项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给予员工奖励,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情况及时整理事迹材料,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给予员工奖励,应当制作表彰文件,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给予员工授予各项工作标兵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奖励,还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给予员工奖励,应当举行颁奖仪式。给予员工嘉奖、记功、记大功、总经理特别奖的奖励,由各二级单位召开表彰大会,宣布表彰决定,颁发奖金。给予员工授予各项工作标兵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奖励,由公司召开表彰大会,宣布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处分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处分: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或者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违法用工,疏于管理,导致劳资纠纷,影响公司社会形象,或者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违反财经纪律,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公司资财,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七、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八、盗用公司印章和资质文件,在外招摇撞骗,或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社会形象和社会信誉受损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在公司工作的同时与社会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外兼职,对公司的生产、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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