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园工程质量纠纷案法理分析

时间:01-27 20:29:42 浏览:6921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建筑工程

    水上公园工程质量纠纷案法理分析

    1997年3月,某水上公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市城乡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对勘察设计费用等条款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还特别约定:本合同适用国务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8年4月,原告又与某集团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公司承建原告的成人游泳池、成人戏水池、造浪池、高台滑道、儿童池、幼儿池等,其他条款均备。1999年8月,工程公司依据设计院的设计图纸完成了全部工程,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并预留了5%的质保金。同年10月该工程交付使用。2000年8月,有部分消费者投诉称:在水上公园游玩,引发急性眼膜炎,皮肤骚痒等疾病。原告不得不停止营业。经自检发现:成人游泳池等底板开裂、池壁与池底均有渗水。其后,在多次要求工程公司维修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自行对游乐设施进行了维修,但终因各种因素水上公园自此未再经营。2004年,水上公园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程公司对所承建的工程予以加固、修复;若不予加固、修复,请求判令工程公司承担加固、修复等费用(经鉴定,该费用高达800余万元);另外还要求工程公司赔偿经营损失180万元。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水上公园申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最后结论为:"设计过程中,水池等抗浮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抗浮方案和排水方案导致水池上浮,造成池壁开裂和伸缩缝处变形渗漏","裂缝的产生已严重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据此,水上公园又申请追加设计院为共同被告。

    本文重点讨论的案件争点:

    一、工程公司辩称:原告之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为,1999年工程交付使用,2000年因投诉而停用,如果要算诉讼时效的话,应从2000年开始起算,现在是2004年,显然,两年时效已过,原告无胜诉权。

    原告反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方应对质量终身负责,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另外,自己一直用被告的质保金维修,若未经鉴定,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到如此程度,故本案即使有诉讼时效,也只能从鉴定报告作出时开始计算。

    争点一:原告对工程公司之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二、设计院辩称: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也超过了诉讼时效。理由:赞成工程公司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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