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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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省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在本省设立的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下列资料方可开业:

    (一)财政部批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证书复印件;

    (二)财政部颁发的常驻代表证书复印件;

    (三)常驻代表姓名、简历;

    (四)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歇业,应报经省财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歇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在批准的期限内自行复业。

    未经批准自行歇业超过半年的,由省财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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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控制制度,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实行有偿服务,与委托人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确定和履行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应当向委托单位明确指出,并在出具的报告中予以揭示:(一)以隐瞒实际情况,窜改凭证、帐目或报表等手段,有意做不实报告的;

    (二)有关人员利用虚报冒领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

    (三)在财务收支和会计处理中,有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

    (四)采取的会计政策和处理方法,有损于相关者经济利益的;

    (五)其他应当指出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对所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用于执行业务时造成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委托人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省外会计师事务所来本省执行业务,应向省注册会计协会登记,接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业务监管。其出具的报告,应附已登记的证明。

    第三十九条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业务委托单位及其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业务介绍费、佣金、手续费或回扣等。

    第四十条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第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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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任何单位(会计师事务所除外)进行收益分成式的合作。

    第四十二条 禁止注册会计师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和财物,或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第四十三条 禁止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限定或干预业务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在业务委托上的自由选择。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解散、撤销时,应清理好档案,移交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保管。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四十五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审查批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查报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检;

    (三)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制定、实施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规划;

    (四)组织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同国内外同行的业务交流;

    (五)协助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人及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在执行业务中的纠纷;

    (六)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协商办法产生,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四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协会理事会。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任期与理事相同。

    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四十八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九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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