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及加强土地管理

时间:01-27 20:25:53 浏览:6810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法律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农、林、牧、渔业。承包开发集体土地的,不须核发土地使用证,但要改变原来的地貌而不能恢复耕种的,视同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要杜绝耕地撂荒现象。承包给农户种植经营的耕地,承包户必须履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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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完成承包任务。完成承包任务有困难的可以转包,但不得撂荒。撂荒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按《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处理。撂荒其他耕地一年的,原负担的征购粮和集体提留款、水利费等,必须如数缴纳;连续两年撂荒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充分发挥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

    为维护土地公有制,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各市、县、自治县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土地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其作用。要建立建设用地预报和备案制度。各市、县、自治县安排大宗非农业建设用地前应及时向省土地管理部门预报;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批准的用地,也应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以化整为零方式越权批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发挥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并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土地登记发证速度,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严格管理和使用。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对各类(包括开发区)用地的情况及利用批文、合同等形式圈占土地情况的全面清查,重点清查土地闲置和耕地撂荒问题。对闲置、撂荒满两年的土地,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对批准使用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而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要征收土地闲置费。对过去圈占的土地,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规定时间,由圈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对违法批地、非法强占土地的责任人,必须依法惩处。

    十一、建立全省土地信息网络,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要在全省土地管理系统建立一个以计算机通信网络技术为主,传统技术为辅的信息网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决策以及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网络的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土地管理手段现代化。土地信息网络的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从上到下、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要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加强人员培训,购置必要的设备,争取在1996年底以前实现全省土地管理信息联网,不断提高全省的土地管理水平。

    1995年8年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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