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01-27 20:25:21 浏览:6650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法律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建设厅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来自:www.fangxiucai.com),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受理和审批

    第十五条 省建设厅参照《海南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

www.fangxiucai.com

规程》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批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审批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省建设厅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省建设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省交通、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第十九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设厅负责办理,5日内办结。

    对执业企业、企业名称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经省建设厅审查合格的,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

www.fangxiucai.com

省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注销注册办理,销毁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省建设厅办结10日内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省建设厅办结10日内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公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或更换情况。

    第二十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延续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省交通、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应自收到全部注册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省建设厅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同时在注册证书上加盖公章。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省建设厅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一)注册证书采用两种编号体系。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省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

    (二)注册编号规则适用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海南省简称,即:“琼”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即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

    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如海口为“01”、琼海为“06”等。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6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6”;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申请人初始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例如:琼201060700001,表示该注册建造师的现注册地是海南,级别是二级,首次注册地是海口,资格证书为200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字:二级建造师  海南省  房地产法律房地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