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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公证
2.9.1 抵押当事人签订的合同需经公证的,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交验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
2.9.2 因下列情形抵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经公证。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委托代理的;
(二)个人所有的房地
www.fangxiucai.com 产抵押委托代理的;2.9.3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由司法机构委托的律师出具见证文书予以认定。国外公证机关所作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地使领馆认证,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2.10 申请登记文件
2.10.1 抵押登记申请表应当由抵押当事人签字并按指印或者盖章;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并按指印或者盖章;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除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交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10.2 申请人应当按本规程向抵押登记机关交验申请登记文件。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均须交验原件。
2.11 房地产抵押合同
2.11.1 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由抵押当事人签字并按指印或者盖章。房地产抵押合同应使用统一格式文本。
2.11.2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2.11.3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11.4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补充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三)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www.fangxiucai.com (四)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2.12 登记受理
2.12.1 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交验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申请人交验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全的,抵押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受理凭证(以下简称受理凭证)。
2.12.2 受理凭证应当注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登记类别、房屋座落、受理人员及时间,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凭证上签名确认。
2.12.3 不予受理的,抵押登记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2.13 登记申请撤回
2.13.1 抵押登记申请撤回的,应由抵押当事人共同申请。
2.13.2 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事项在核准登记前撤回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原申请人向抵押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交验下列文件:
(一)申请撤回的证明文件;
(二)身份证明;
(三)原登记申请的受理凭证。
2.13.3 抵押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时核查房地产抵押登记信息系统,申请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未核准登记的,应当予以撤回,所收申请登记文件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请人。
2.13.4 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已经核准登记的,不予受理撤回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申请抵押注销登记。
2.14 核准登记
抵押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的核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并记载于登记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
2.15 有关申请文件的要求
2.15.1 申请人交验的各种申请登记文件不得涂改。
2.15.2 申请人交验的申请登记文件有涂改的,应当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涂改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对交验的其他证件有涂改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或者在修改处注记并盖章。
2.16 登记的法定文字
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房地产抵押合同、各种证明文件、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房地产抵押登记所颁发证书或证明等的书写、记载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文字,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使用阿拉伯数字。外文译成中文的,以经过涉外公证的译文为准。
3.房地产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