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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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构建多元化的房地产产品体系。积极发展与旅游业、当地特色产业及产业园区结合度高的度假酒店、疗养、康体养生等经营性房地产;适度发展酒店式公寓等规划建设标准高、生态环境好的高端旅居型产品;努力培育和发展产权式酒店、分时度假酒店等各种特色经营投资型房地产。

    (十一)坚持精品化、特色化开发。鼓励发展生态环境好、体现生态资源价值、基础和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物业服务规范,并具有地方资源、环境、文化特色且符合市场发展趋势、具有高度成长性的房地产产品;鼓励环保和社会责任意识强、有实力的企业,开发建设高品质、高价值、高享受的高端房地产项目,促进我省的土地资源“优质优用”。从政策和规划上限制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的低水平、低品质开发。探索实行按片区设置房地产价格底线制度,确保优质土地资源高效节约集约利用。

    (十二)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其稳定房地产市场的积极作用。合理调整保障性住房结构,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比例,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各市县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各类保障房的建设任务,扩大保障面,将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列入保障范围,切实解决我省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续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各市县政府应当鼓励开发企业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四、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

    (十三)加大对区域(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力度。各市县政府应明确社区配套和商品房小区配套界限,对房地产项目周边道路、交通、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商业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加大投入和建设,避免因配套设施落后而导致房地产价格低廉,造成宝贵资源浪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由市县政府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四)加强商品房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监管。市县住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商品房项目应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保设施作出具体要求,明确设施清单与建设标准,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配套设施资金的投入,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不按规定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保设施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产权登记。

    (十五)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市县要尽快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物业监管人员,完善物业管理机制,加强物业服务活动监管,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制定《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海南省物业服务合同》、《住宅装修承诺书》等示范文本,修改完善《海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示范文本)》。规范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培育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创建优良企业品牌。扶持创建保洁、绿化、安保、设施设备维修等专业公司,逐步形成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管

www.fangxiucai.com 理,促进物业服务专业化,满足业主多样化服务需求,提高业主满意度。针对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房和高档商品房、经营性房地产两个档次差别明显的物业类型,实行差别化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满足不同的物业服务需求。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的市场管理

    (十六)加强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向市县住建(房管)部门同时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方案应包括该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及建设进度安排时间表等内容,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八层以下(含八层)房屋预售许可的最低工程形象进度要达到主体完成且质量验收合格,八层以上房屋施工进度应当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楼层方可预售。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尽快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报省政府同意后发布执行,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和如期保质交付商品房。对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市县住建(房管)部门应当提供预售商品房网上查询业务,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并督促开发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项目相关信息,严格执行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承诺所出售商品房为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承购人网上签约后,承购人委托开发商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开发商应当按约定时间办理预告登记。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快二手房交易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二手房市场网上交易服务平台,促进市场信息公开、透明,交易公平、公正;同时还要建立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十七)鼓励创建品牌企业。适时调整和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条件,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企业结构,鼓励创建品牌企业、品牌项目,开展品牌经营。

    (十八)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财政、工商、统计等部门房地产相关信息的交换和沟通工作,建立各部门联动共享的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估价、经纪人员实行严格的信用管理。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部门要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程序的通知》(琼建房〔2012〕103 号)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房交付备案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配套设施未达到使用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对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销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项目尚未办理各项验收、配套设施未达到使用条件交付使用,没有按时交纳相关税费,为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暂停商品房销售,并将企业、股东、管理人员记入信用档案;对开发企业擅自、随意调整规划,违反规划建设、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变相在禁建区开发房地产、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一房多售以及逃避应缴纳税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予以曝光,公布期限为3年。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已交付的项目,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对因房地产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予以问责,并视情况追究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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