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时间:01-27 20:27:09 浏览:6995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法律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五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书面询问进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予以答复。

    第五十七条 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经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并公布。

    &

上一页  [1] [2] [3] 


本文关键字:委员会  程序  河南省  代表大会  房地产法律房地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