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1-27 20:26:31 浏览:6457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法律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按委托协议要求,及时向采购委托人提供招标文件资料。

    (三)有义务保守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年检

    及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每年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一次年检。

    第二十条 资格年检在当年工商年检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年检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当年工商年检证明;

    (二) 有关招标资格证书的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三) 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资料包括采购委托书、中标通知书等

    第二十一条 年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取得乙级(预备)资格的代理机构应在三年内申请取得乙级及以上资格,三年内仍未取得乙级及以上资格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分立或合并,应按第六条规定程序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采购代理机构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应书面报告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并交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五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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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承接政府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串通,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利益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违规操作的;

    (五)拒绝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六)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操作,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个人及所在代理机构的责任。

    (一)在一家以上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工作,或将从业人员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政府秘密或商业秘密;

    (四)与第三者串通,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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