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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2)投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3)中标人、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第二十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市、县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