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时间:01-27 20:26:06 浏览:6781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法律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

www.fangxiucai.com

收益中按规定留用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一定比例;

    (四)社会捐赠的专项资金;

    (五)实物配租家庭缴纳的廉租住房租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使用按照项目预算管理、财政国库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普通住房和利用直管公房为主,新建住房为辅。具体解决渠道为: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二)腾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三)原市直单位遗留下的办公用房经改造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仅面向烈属、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八条政府收购和新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602m以下。

    第十九条新建廉租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或隐瞒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真实情况,骗取保障资格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一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要求其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批准可续租3个月,续租期间实行租金补贴的应补交补贴的租金,实行实物配租的应按市场平均租金交纳租金,实行租金核减的应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腾退廉租住房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市房产管理部门、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均应建立本级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系统,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有关

www.fangxiucai.com

表格、资料的归集、整理和保管等,逐步实现全市三级廉租住房档案变更登记、通知发放、统计查询、数据交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具体办法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最低收入家庭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字:廉租住房  新乡市  房地产法律房地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