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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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组征求被监督单位意见后,将检查报告报监督部门审定。监督部门对检查事项做出评价,形成检查意见书,送被监督单位。对经查证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还可以依照本办法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第九条 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财务账目、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监督单位和人员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令停止和予以纠正;

(四)建议暂停有严重妨碍检查工作的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条 在监督检查中,被监督单位、人员有权向监督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监督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提出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的内容、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通过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评估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后15日内,按照管理权限,报省(自治区)监督部门或部级监督部门备案: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规定,拟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情况、章程、决策制度以及做出的决议;

(三)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编制和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内设机构设置的文件及法人授权书;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有关手续的委托合同;

(五)监督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监督部门发现备案事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权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就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写出年度报告,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向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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