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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支持配合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可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者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申请调解;也可依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装饰装修的施工安全及其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第二十三条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和监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程的装饰装修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其装饰装修工?淘に阌?当单列,并按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独立发包或者原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人与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真实,不得瞒报、串通变改合同工程造价。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使用国家或者本市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条 施工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和设计、监理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工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提倡其他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九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鼓励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
第三十条 经装饰装修人同意,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可以将劳务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分包的内容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张贴公示牌,公示企业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装饰装修人和监理单位(有工程监理的)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三十三条 装饰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装饰装修人应当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第三十四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法定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于装饰装修企业提供材料导致不合格的,应当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由于装饰装修人提供材料导致不合格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对住宅进行统一装饰装修以及住宅区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十六条 业主可以对住宅自行装饰装修,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或者持有上岗证书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承揽。
整套住宅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或者持有上岗证书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承揽。
提倡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和监理。
装饰装修人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国家或者本市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告知其装饰装修方案。
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装饰装修,装饰装修人应当将其装饰装修方案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干涉合法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施工人员出入要求等注意事项书面告知装饰装修人。
装饰装修人要求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每日12时至14时30分和21时至次日
www.fangxiucai.com本文摘要: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践行行业公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受理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饰装修纠纷。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相邻和谐的原则,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市容卫生、房屋安全等规定和标准。
7时30分内,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管理规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十条 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四十一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
第四十二条 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人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出具住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并按约定委托法定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由于装饰装修人提供材料导致不合格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失。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售购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饰装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饰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来自:www.fangxiucai.com)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