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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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建六局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摘要:各单位必须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企业各分管领导负责各业务的工作责任体系

    源自房地产资料

    中建六局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和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等其它生产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也应依据本《条例》;境外企业和工程项目应参照本《条例》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本《条例》由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等章架构而成。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或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指导和帮助项目经理部(或作业场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条例》的内容,并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企业各分管领导负责各业务的工作责任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为主的劳动保护监督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 21 号令)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单位及其较大的分公司、区域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应按要求足额配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及其它生产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各单位应设立安全总监,协助企业分管生产的领导抓好安全监管工作;大型工程或投资较大的工程应设立项目安全总监,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和抓好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监管高端队伍的形成。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当覆盖本单位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并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 6 项职责。

    (二)各单位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安全总监协助分管生产的领导加强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十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关键岗位和关键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明确规  定。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且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可通过合约条款、签订责任状、管理协议

    书等书面方式进行分解传递落实。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按照相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针对特殊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应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建六科【2009】149)、《关于执行“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告制度”的通知》(中建六科【2010】183)的规定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相应组织专家论证工作。

    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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