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安全检查规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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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项目安全检查规定(十)摘要:安全检查记录与隐患整改安全检查记录1.1 集团公司、公司的定期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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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项目安全检查规定(十)

    (1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1.1 集团公司每季度对本工程进行一次检查。

    1.2 公司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1.3 项目部每半月组织一次检查。

    2 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2.1 工段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2.2 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2.3 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

    3 专业安全检查:

    3.1 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等搭设与使用的安全检查。

    3.2 施工用电及电动机械设备检查。

    3.3 防尘,防毒、防火检查。

    3.4 其他。

    4 季节性、节假日安全生产检查:

    4.1 冬雨季施工安全检查。

    4.2 节假日加班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5 自检、交接检:

    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的搭设等大型施工机械的安装,现场施工用电线路架设等需经工段自检,企业有关部门专业验收检查合格后,与使用单位办理交接安全检查手续,方可使用。

    (2 安全检查记录与隐患整改

    1 安全检查记录

    1.1 集团公司、公司的定期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1.2 公司、项目部、施工工段的安全生产检查可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内 容执行。

    1.3 各类经常性安全检查及季节、节假日安全检查记录可在相应的“工作日志”上记载。

    1.4 脚手架、施工用电线路架设等专检、自检及交接验收检查记录使用专用表格。

    2 隐患整改:

    2.1 隐患登记,分析:

    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分级根据隐患信息,对安全生产进行动态分析,从管理上、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上分析原因,为各级加强安全管理与防护提供依据。

    2.2 整改:

    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以督促整改单位消除隐患。对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组、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立即整改。

    2.3 复查:

    被检查单位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指令书”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2.4 销案:

    有关部门复查被检查单位整改隐患达到合格后,在原“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停工指令书”上签署复查意见,复查人签名,即行销案。

    (3 安全生产的奖惩

    安全生产检查要贯彻有奖有惩的原则。

    1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1.2 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进步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1.3 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2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1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2.3 发现有事故隐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2.4 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

    2.5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6 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作业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职工继续在尘毒作业环境下从事生产,导致职业病的;

    2.7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2.8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汲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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