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规定(四)水电管理要求

时间:01-27 20:22:47 浏览:6591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电气工程

    (一)进驻企业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启用或引入电源、水源,包括公共供电、供水设施。违反本项规定者,将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三)进驻企业不得超过原设计装表容量和擅自增加用电。如需要增容,应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增加用电。违反本项规定者,将处以2000元罚款。
    (四)用电需改变用电性质、移动表位,均应事先向****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本项规定者,将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五)改造、装修,凡涉及变动原用电、用水线路及管道,或新安装线路的,应事先向****申请,并提供改造、装修的线路布置图,以备日后检查、维修。
    (六)擅自改动原线路和管道者,****有权停止供电、供水,并不负责今后的安全和维修。
    (七)严禁在室内使用电炉和超原设计线路承载电流用电。如造成安全事故,由当事单位和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八)****应严格执行供电、供水的有关规定,把好安全关;对新增容企业,要严格审查,不得超过原供电设计承受能力。进驻****的企业不可在无理论依据下私自作主增容,否则,将追究其安全责任和连带事故及损失责任。
    (九)进驻企业在用电、用水过程中,应注意节约,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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