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制

时间:01-27 20:29:54 浏览:6161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建筑工程

    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控制的PDCA循环要求,对投标单位投标活动中的质量监督审核,严格投标文件中有关质量管理方法、措施的审查,是对施工阶段质量计划控制监督的基础,是对投标单位质量保证能力的确认和审查。

    三、施工前,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活动频繁,招标投标活动是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活动的一个方面,规范建设工程建设业主的质量行为,更好地落实建设工程业主负责制,就必须加强对业主从事招标活动中的质量行为的监督,保证建设工程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通过对招标投资活动中的质量行为的监督,更好了解和检测各建设主体的资质、信誉、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各方在其法律规定的合法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以体系健全保证工作质量、以工作质量提高工序和工程质量,这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重视“以人为本”、“事前控制”思想的具体体现。

    五、建设工程推行低价中标准则,必须加强招投标行为的质量监督管理[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逐步突出质量、信誉特征,尽快试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制度,按国际招投标惯例,实行低价中标的评标准则。由于以上四个特征,必然带来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改革要求,我国十几年通用的以概预算定额为基础的标底编制方法势必受到国际工程管理的冲击,低价中标的准则正在引导招投标主体和管理体系向着符合国际惯例的规范化发展。由于我国建筑企业长期依赖概预算定额的标价编制习惯,建设主体尚未积累自主定价的标价编制体系,加之招投标行为不规范,招投标有关法律不健全,招投标主体的素质和能力的局限性,建设市场发育不完善,这些都直接影响建设工程国际一体化的发展,建筑业作为首批开放的行业,应尽快全面推行低价中标的准则,实施这一准则,带来的首要冲击,就是如何更好地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建设工程风险和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建设主体的资信管理较为混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仍处于发展初期,社会建设监理服务不能完全到位,低价中标就有可能形成低劣质量。因此,实行低价中标就必然在招投标活动中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与监督,牢牢把握好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信誉的准入关。真正实现招投标的目的———使建设工程优质低价高速地完成,真正起到优胜劣汰,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行低价中标的发展要求,必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更好地严把质量行为的质量能力关,是防止任何以无限度降低价格扰乱建设市场的重要措施,是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招投标中应更加重视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资信的监督和管理,使招投标这一市场行为真正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3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国家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规范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对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用。但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3.1 潜在问题及其原因

    一、施工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一)各类专业,非专业性施工队伍充斥建筑市场,增大了管理难度

    打破计划体制实行建筑市场招投标后,一方面跨地区跨行业的专业、非专业施工队伍纷纷而至,另一方面,各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性质的多种经营单位施工队伍也加入其中。为了尽快把这些队伍管理好,各施工企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且相关单位还成立了基建工程协调部、企管处市场管理办、价格定额中心等四、五家管理结构,即使是这样,各种协调关系有时也难以顺理。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管理部门也吃不准到底有多少队伍需要分门化类,管理难度大大上了一个台阶。

    (二)社会法律意识不强,建筑市场行为欠规范

    从2000年《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全社会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认识较以前有所提高,但建筑单位由于受到“利益驱动”或“创工作政绩需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的约束,造成招标行为不规范。

    (三)评标存在着人为因素,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

    目前的评标办法总的来说还是比较客观、公正的,但还存在许多人为因素,定性的评标内容还占有一定比例,难以真正分出名次。评委在技术标的评定过程中,量化不够,“人情分”时有发生。专家库建设还不够完善,整个建筑业高级人才本身就比较缺乏,要达到《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专家人数偏少,有的缺乏评委应具备的职业道德,评委专家整体水平不高,招标监督力度不大,影响评委的公正性。

    (四)工程(产品)价格的扭曲,影响工程(产品)的质量

    一方面由于业主节约资金的心态,或是由于业主编制标底人员的一时忽视或其它因素,使标底与投标报价相差甚远,一些施工企业抱着进入这块市场、求得日后再发展的心态,勉强接受;其次是施工企业相互压价,使得工程(产品)价格战此起彼伏,严重扭曲了工程(产品)价格,这就使得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在隐蔽工程项目中尽量缺斤少两,节约材料支付,造成工程(产品)质量大面积滑坡。

    (五)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制约机制不健全,使承包商往往处于被动局面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建设单位)总是希望花最少的钱办最多最好的事,而承包商(施工单位)又总是希望投最少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换取最大的利润,这两个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联系的矛盾统一体,就是靠一些完全健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它可参照的条文加以约束、限制和协调,当然,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有一个第三方来利用这些规范对双方进行约束、限制和协调,这就是监理工程师,在实际操作中却是监理工程师又成了承包商的第二甲方(即:业主代言人),并不是站在第三方的角度来实施对双方的约束限制和协调的职能,这就使得现今的招标只有业主(即甲方)制约承包商(即乙方)的权利,而无承包商制约甲方的权利,双方的地位极为不平等。

    (六) 业主内部的地方保护主义,也制约着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划的进程

    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方式通常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不论是竞争性公开式招标和意向性邀请招标,都无明文规定招标必须是“攘外必先安内”,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单位几乎都有自己的施工队伍,一方面在投标时分几个项目进行投标,使自己的队伍有中标的机会,另一方面,直接内定自己的队伍。

    (七)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些指标,降低了大家对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指标的重视程度

    招标项目是一项管理性、科学性、严肃性极强的工作,特别是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些指标是通过各种途径测算而来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招标文件规定的一些指标,往往是一改再改,特别是设备及特殊零配件的供货周期,材料的代换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包干工程,计划与实际变化更大,到后来只能是推翻标底,重新议标,有的承包商就往往钻空子,投标时,不管业主提出多么苛刻的条件,都满口答应下来,等到工程开工后,再寻找机会要求业主对某些指标做相应的调整。

    (八)假公开招标的问题

    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随便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有的施工单位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拉拢其它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以达到自已中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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