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防火措施(十)

时间:01-27 20:26:44 浏览:6117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工程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防火措施(十)摘要:施工现场防火措施1. 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防火措施(十)

    一、木工棚防火须知

    1. 木工棚内严禁吸烟。

    2. 木工棚内严禁动用明火。

    3. 木工棚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

    4. 夜间作业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

    5. 下班前必须将木屑、刨花、零星木块清除干净。

    6. 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7. 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二、仓库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 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房包括门窗设置必须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须按规定设置报警器和避雷针。

    2. 配备相应的值班巡逻力量。认真执行值班、巡逻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设置仓库存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 各种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整齐。

    4. 仓库管理人员离库时,应随时关窗、断电、锁门。

    5. 管理员应认真执行各类物资器具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

    6. 提货单、凭证、印章有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注销章。

    7. 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严禁火种进入。

    8. 仓库通道禁止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9. 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经审批。

    11. 下班前应作巡视检查、关窗、断电、锁门,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人员。

    三、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 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 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4. 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 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间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9. 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四、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1.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内;

    (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 各种受压设备;

    (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五、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 24M高度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2. 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

    3. 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险情。

    4. 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5.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六、灭火器材配备措施

    1. 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只10L灭火机;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 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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