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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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十)摘要: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辖区须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有特殊需要经常出入辖区,可在管理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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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十)

   为了加强安全防范,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辖区须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有特殊需要经常出入辖区,可在管理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二、推销员、小商贩、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者、盲流人员、拾荒者、收破烂等闲杂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辖区。

   三、临时留宿、暂住人员须到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对无证陌生人员的来访,在未弄清身份之前应谢绝进入。

   五、不得在辖区内利用房屋窝藏犯罪嫌疑人和赃物。

   六、不得使用音量过大或发出噪音的器材,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休息。

   七、不得损坏、移动消防器械、标志,动用消防及绿化专用水源。

   八、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家庭电网或改装、破坏正常供电线路。

   九、不得故意损坏、移动、覆盖小区内各种共用设施。

   十、不得在阳台护栏上摆放花盆等物品或从室内、阳台往外泼水、倾倒、丢抛垃圾、物品等。

   十一、大宗物品搬离辖区时,须按规定在门卫办理手续,待值班安护人员确认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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