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看房受伤 物业公司成了被告

时间:01-27 20:28:51 浏览:6494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业管理知识

   〖案例描述〗

   吴女士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室内没楼梯,房产商在房内天花板留了一个安装楼梯的洞口,用薄板钉死。几天后,吴某在侄女陪同下看新房子,按此路线走入阁楼时,薄板脱落,人重重地摔倒在地。物业人员陪同送吴某到医院,经诊断为腰椎第二节压缩性骨折。

   〖处理过程〗

   事情发生后,吴某将房产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等5.5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费5000元。

   房产商认为他们已将房屋交付房主,风险责任已转移,房主验收时也未提出房屋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没陪同房主上阁楼验房,阁楼预留的消防门系用板材封闭,洞口不是物业人员砸开的;同时阁楼不收管理费、不属其管理范围,对吴某如何受伤也不清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室内阁楼洞口坠楼摔伤予以采信,阁楼外墙系物业人员砸开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同时,物业没有收阁楼的管理费,对阁楼内存在隐患不知情,也没有违法行为,所以物业不该承担民事责任。对房产商来说,尽管对房屋采取了防护措施,但仍存在安全隐患。于是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产商赔偿吴女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1.035万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驳回吴女士对物业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无论房产权是否转移,物业公司在接管验收时应对存在安全隐患予以处理或告知业主。


本文关键字:物业  物业管理知识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