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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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确定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分阶段任务;
  (三)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四)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五)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落实到乡、镇;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在分析乡、镇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重点阐明落实上级规划指标和各类土地利用区的途径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依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的原则确定。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特点和土地利用状况,因地制宜地选定土地利用分区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附件。
  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其主要内容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乡级规划可以简化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内容。
  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件比例尺:县级规划应当为1:2.5万~1:10万,一般应当为1:5万;乡级规划应当为1:1万或者1:5000。县、乡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各类土地利用区、重点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
  规划附件应当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基础资料及图件资料。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和报批

  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得到落实;
  (三)各业用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充分,调控措施可行;
  (四)土地利用分区科学、合理;
  (五)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六)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得到落实;
  (七)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要求,论述清楚;
  (八)规划图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
  (九)采用的基础资料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 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自上而下,逐级审批。因特殊情况,下级规划确需在上级规划批准前审批的,其规划目标和主要内容必须符合上级规划确定的原则和控制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专题报告;
  (四)其他必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行业特点编制行业用地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3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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